原创: 吉米言法
华人社团(协会)的治理,一直都极具文化特色,五个荣誉会长,六个会长,七个副会长,八个书记员,一个义务的司库兼会计出纳。相声的报菜名如果改成报理事名单,应该会更具现代感,一些名流在数个社团理事会挂名,有些理事提名挂名甚至自己都不知道;而一些社团头目给出的名片也由于头衔过多而需对折或者三折才能放得下,让人咋舌。但是大家要知道,出了法律纠纷,理事会是要对监督治理不利负责的,是会被会员或者受害者告上法庭的。
卑诗社团法(BC Society Act)在2016年11月做了修改,其中42条4款(s.42(4))就对这一现象做了恰当的规范:“除非a)某人书面同意担任该社团的理事,或者b)对于会议上所作出的指定,选举或委任,该人出席并未拒绝担任理事,否则选举或任命某人为【社团】理事是无效的。” 这一条款的意思就是如果a)你没有出席会议,并且b)没有书面同意,那么你的理事身份就是无效的(或者的逻辑为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并且的逻辑是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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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款对于部分身陷司法纠纷,纷纷抱头鼠窜的挂名理事可能会是一个实质的福音,对于那些有心要提升治理的社团机构而言则是敲响了警钟。不少社团也都纷纷在年会理事会该选后,要求理事书面签署任职同意书,确保协会对于卑诗社团法的充分合规【堂主:没签都记得补起来哦!】。
当然要做社团理事不是签字画押那么简单,有资格担任理事的人还需要年满18岁的个人(若社团章程细则允许,也可以由16岁或17岁的个人担任社团的理事)。理事还不能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被裁定无能力处理个人事务,或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犯有欺诈罪(具体参见卑诗社团法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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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治理(Governance)和日常业务的管理(Management)不同, 通过社团会员依法选举产生治理团队,即社团理事会,向全体社团会员负责,对管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每一届的理事会主席(President / Chair),决定这一届社团的主要工作方向,而书记员(Secretary)则是负责具体会议纪要的记录,具体制度方针的起草以及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而司库(Treasurer)则是财政大臣,负责预算,落实和清点开支。
一般习惯把社团书记员比作公司董秘(翻译没错)的,都是主席强人的思维和治理模式,即理事会主席一言堂,其特点和优点是公开公平性差,但是效率以及执行力高。而集体制,则是群策群力,书记员负责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这种方式下的平等性和效用肯定会高,但是效率可能不如强人治理。集体制的关键词是群策群力,而非群殴。若是诸侯纷争,其结果很可能又是始皇帝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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